(2016)鲁民终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成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爱东,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爱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无棣县城院前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明,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爱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爱东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本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开庭前5日即2016年9月16日)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爱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邝 斌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董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涵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