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长贵、薛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长贵,薛莲,淮安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726号原告: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新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重、陈言,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贵,职业不详。被告:薛莲,职业不详。第三人:淮安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执行董事。原告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贵、薛莲、第三人淮安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