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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69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杨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故城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XX杨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客车至中山市东升镇××汇景酒店停车场出口处时,碰撞出口闸栏而肇事,事故造成闸栏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XX杨某驾车逃逸至东升镇隆某时被巡逻的治安人员截获并带回现场交公安交警归案。经鉴定,被告人XX杨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2.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XX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杨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东升镇××汇景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样本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及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样本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资料、证人蒋某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据、被告人XX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XX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杨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XX杨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巫斯霞李师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