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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文好与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好,王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2358号原告:韩文好,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小龙,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韩文好与被告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文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小龙及时将皖D-×××××号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王小龙承担购车后的交通违章等一切责任;3.王小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韩文好原系DJ3268号桑塔纳车辆车主。2015年10月,韩文好将该车挂在网上销售,王小龙有意购买。2015年10月11日,韩文好将该车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王小龙。双方约定:2015年10月11日之前,该车所有违章、事故由前车主韩文好承担,2015年10月11日之后的违章、事故由王小龙承担。王小龙购买该车后,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也未对车辆违章进行处理。韩文好多次与王小龙协商无果。故韩文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王小龙缺席,未作答辩。韩文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韩文好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户口本复印件,《购车合同》原件等证据,王小龙缺席,对上述证据均未予以质证。对韩文好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韩文好原系DJ3268号小型汽车车主。2015年10月11日,韩文好与王小龙签订《购车合同》,合同内容为“本人王小龙于2015年10月11日下午17:00购买前车主韩文好车号为(皖D.J32**)桑塔纳轿车一辆,价格(3200)叁仟贰佰元,现付2700元,车钱剩余500元购车前无任何违章归还车主韩文好(剩余500元违章、事故押金,于2015年11月1日付清)备注:10月11日之前所有违章、事故由前车主韩文好承担,10月11日之后的违章、事故,由本人王小龙承担……”韩文好于合同签订之后将车辆交付王小龙。王小龙购买该车后,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并于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14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6月8日累计产生12分、400元违章记录,王小龙至今未对车辆违章进行处理。韩文好多次与王小龙协商无果。故韩文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韩文好与王小龙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韩文好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王小龙亦履行了对价支付义务,王小龙作为现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王小龙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韩文好要求王小龙及时将皖D-×××××号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2015年10月11日之前所有违章、事故,由韩文好承担,10月11日之后的违章、事故,由王小龙承担;截止韩文好起诉之日,涉案皖D×××××号车辆四次违章累计产生12分、400元违章记录均发生在2015年10月11日,王小龙应当依照约定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韩文好办理皖D×××××号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王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及皖D×××××号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截止判决之日罚款总金额400元、总记分12分)处理完毕。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宁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韩文好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韩文好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韩文好诉讼主体资格;2.《购车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韩文好以32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王小龙,并约定2015年10月11日之后的违章、事故由王小龙承担。二、被告王小龙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