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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利民与平泉县八家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民,平泉县八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刘利民被执行人平泉县八家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平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