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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光业金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光业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4115号原告东莞市光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谢伟光。委托代理人谢晓翠,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傅磊。原告东莞市光业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1,11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1,112元未付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光业金属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11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1,1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书记员 刘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