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禄与高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禄,高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徐禄,男,生于1989年8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荟景家园,榆林市智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天喜,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上郡北路**号,榆林市发改委职工,个体户。本院执行的徐禄与高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4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天喜应向申请执行人徐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9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高天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