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袁真琴与重庆和霖建材有限公司、潘先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真琴,重庆和霖建材有限公司,潘先国,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113号原告袁真琴,女,汉族,1969年1月28日生,住。被告重庆和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天宫路239、241、243、245号。法定代表人袁先彬。被告潘先国,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大厦A座16层1601。法定代表人杜位琼。原告袁真琴诉被告重庆和霖建材有限公司、潘先国、永安保险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真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真琴撤诉。本案受理费277元由原告袁真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