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思广荣、郭运宏与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运宏,思广荣,韦买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06号申请执行人郭运宏,男,生于1984年8月1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麻地湾*排*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思广荣,男,生于1985年7月1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巴拉素村*组,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韦买柱,男,生于1976年4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农民。本院执行的思广荣、郭运宏与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韦买柱应向申请执行人向郭运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1878.04元。向思广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9137.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210元。但被执行人韦买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