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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尚宗文与山东昊星商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宗文,山东昊星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宗文,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昊星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忠军,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尚宗文与被执行人山东昊星商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20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