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贵发与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贵发,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贵发,男,畲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县后东二里3号楼三楼B区。法定代表人:朱俊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钟贵发与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对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钟贵发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393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毅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闽0206执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贵发,男,畲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50619161X,住福建省邵武市拿口镇加尚村桂花桥9号。被执行人: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县后东二里3号楼三楼B区。法定代表人:朱俊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钟贵发与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对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钟贵发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诚之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393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欧海审判员尹胜虎审判员唐雪阳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逸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