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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佘以华、佘以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佘以华,佘以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佘以华。被执行人佘以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佘以华、佘以丰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佘以丰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810室房地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敏亮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