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国、张家口超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张家口超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家口超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王安房村,组织机构代码:05098468-5。法定代表人:郑飞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张建国申请张家口超泰成套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6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