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268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谭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汤梓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