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268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谭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汤梓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