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603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福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四宝,该局××××。委托代理人:杨洋洋,该局××××。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人社监罚(201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淮人社监罚(201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淮人社监罚(201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茂峰审 判 员 王 鸿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冉慧子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