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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苏霞与王庆海、杨敏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苏霞,王庆海,杨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张苏霞,女,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杨敏芝,女,196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张苏霞与被执行人王庆海、杨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727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6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庆海、杨敏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6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海、杨敏芝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6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海、杨敏芝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6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庆海、杨敏芝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6年9月2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