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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发政与达州桂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政,达州桂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发政,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孙在兰,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桂安矿业有限公司,住址: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许家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何安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发政与达州桂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6)川17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发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发政于2016年9月21日承诺只收取9000元经济补偿金,其余判决书中确定的另2764元经济补偿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元孙发政自愿全部放弃,现达州桂安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