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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殷笑琴与钱惠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笑琴,钱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殷笑琴,女,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鸥,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惠清,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笑琴与被执行人钱惠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钱惠清钱惠清持有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6.5491万股股份,申请执行人殷笑琴依法受偿1250000元,本院现已执行到位12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416415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钱惠清、王勤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院11至12层4单元1102室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院地下商业及车库部分-3层050,现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且出租给他人使用,在未腾空之前暂不宜处置。钱惠清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锦江苑205室,305室由本院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