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58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袁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袁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89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6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264571958。负责人李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玲,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帅,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诉被告袁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