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7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劲松、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劲松,李建明,陈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7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劲松,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俊敢,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桂青,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劲松与被执行人李建明、陈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晨辉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