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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5月15月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某为牟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然予以销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对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为牟利,在其经营的南平市延平区梅峰路160号4号店物语成人保健品商行(又名“两性物语成人用品店”)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且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的“金功夫”、“好汉哥”“德国黑蚂蚁”等产品。2015年5月14日,南平市延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某经营的物语成人保健品商行检查时,当场查扣“金功夫”、“好汉哥”、“德国黑蚂蚁”等多种疑似假药。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经营的36盒“金功夫”、2盒“好汉哥”、6盒“德国黑蚂蚁”、5盒“一尺长”、4盒“天天硬”、9盒“男1號”、5盒“黑金刚”、4盒“牛大将军强肾片”、4盒“黄金伟哥”、4盒“蚁力神”、6盒“新阳光100”、6盒“虫草鹿鞭王”(西藏万龙)、4盒“伟哥肾白金”、6盒“硬霸王”、10盒“金帅克”、1盒“鹿鞭性欲丸”、5盒“非洲黑豹”、1盒“虫草鹿鞭丸”(西藏尼玛)、7盒“老中医补肾丸”(香港威信)、5盒“虫草强肾丸”、3瓶“金伟哥”、2瓶“虫草强肾宝”、3盒“虫草鹿鞭丸”(青海金力源)、9盒“老中医”(西藏恒利)等24种产品,应认定为药品,应按假药论处。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在物语成人保健品商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杨某经营的产品为假药的认定意见、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情况说明和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赵 云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