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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2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秦民袁素兰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袁素兰,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2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953-7。负责人易中,行长。被执行人袁素兰,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号****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7********。被执行人秦民,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新胜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7********。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素兰、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袁素兰、秦民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素兰、秦民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素兰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9号4-54号房屋、渝中区时代天街19号4-27号房屋二套,但现无法处置,且未查到被执行人袁素兰、秦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袁素兰、秦民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借款310万元及利息等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2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袁素兰、秦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洪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