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于晓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君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晓君,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高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姜作霖、马淑英,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晓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茹、汝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晓君及其辩护人姜作霖、马淑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春季至2016年春季,被告人于晓君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宁城县一肯中乡老西沟村坝沿下退耕还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于晓君非法占用林地位于一肯中老西沟村坝沿下林地内,非法占有林地面积16.5亩,林地内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林权登记申请表,森林林木林地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现金收入单据、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宁某、陈某、简某的证言;5、被告人于晓君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晓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晓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姜作霖、马淑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与村委会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向被告人颁发了林权证,该宗土地由耕地改变为林地。承包期限为三年,被告人种植了桑树,2009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后。该宗土地作为林地使用的使命已经完成,被告人和土地所有人均未再申请将该宗土地继续作为林地使用。2010年村民委员会以耕地的性质发包给被告人至2024年,被告人对土地享有自由经营权。被告人履行的是《土地承包合同》而非《退耕还林地承包合同》,由于桑蚕产业的终止,土地上的桑树基本死亡,不是被告人毁损的。该宗土地己不具备林地的性质,被告人种植了玉米。不能简单地以林权证没有被撤销确认该宗土地为林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罪。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5日,被告人于晓君与老西沟村委会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承包了位于宁城县一肯中乡老西沟村坝沿下退耕还林地,并取得了林权证,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于晓君在该地种植了桑树。合同期满后,老西沟村委会将该地以耕地发包给被告人于晓君使用,承包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于晓君享受政府退耕还林补贴。2015年春季至2016年春季,被告人于晓君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退耕还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于晓君非法占用林地位于一肯中老西沟村坝沿下林地内,非法占有林地面积16.5亩,林地内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晓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于晓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立案侦查。2、[2003]27号及[2003]69号宁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2003年和2004年苏蒙、民丰蚕丝绸有限公司在宁城县成立,该地为养蚕种植了桑树。3、退耕还林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于晓君与西沟村委会于2006年12月15日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期限为2006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4、林权登记申请表,森林、林木、林地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于晓君有宁城县林业局颁发的位于一肯中老西沟村坝沿下17.8亩林地的林权证,林地使用期限为三年,终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5、土地承包合同、现金收入单据证实:被告人于晓君与西沟村委会于2010年签订承包位于西沟村坝沿下的耕地26亩、承包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并交纳承包费58500元。6、老西沟村委会证明证实:2010年承包给于晓君5%的机动地,地上树木全部死亡。7、宁城县林业局一肯中林业工作站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晓君对其承包的位于一肯中乡老西沟村坝沿下的退耕还林地未向林站申请变更林地使用性质。8、2009—2014年退耕还林补贴粮食折现补助清册证实:被告人于晓君享受退耕还林补贴。9、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于晓君非法占用林地位于一肯中乡老西沟村坝沿下林地,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5亩。林地内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退耕还林地内有种植的农作物。11、证人宁某证言证实:于晓君是她丈夫。2005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位于老西沟村一组坝沿下26亩的土地,给兴发集团养鸡。2005年3月,村里把这块地变成了退耕还林地,他们在地里种上了桑树养蚕。后来养蚕的公司倒闭了,桑树也旱死了,2015年春天他们就在这块地里种上了玉米。他们有承包合同、退耕还林证,从2005年至2014年一直都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来。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于晓君于2009年原承包合同到期后与村委会签订本村坝沿下土地续包合同、该土地为退耕还林地及于晓君改变该土地用途种植了玉米。13、证人简某的证言证实:于晓君于2016年春季在坝沿下林地内种植了玉米。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15、被告人于晓君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于2004年、2005年左右的时候承包村里老西沟机动地26亩,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八肯中乡有一个公司开了一个养蚕的项目,我在该地种上了桑树养蚕。2004年左右,村里把这块承包的地报上去变成了退耕还林地,我与村里签订了17亩多退耕还林合同,并给我发了退耕还林证,享受一亩地一百多块钱的补贴。后来公司倒闭了,我就不养蚕了。从2008年起桑树开始死,至2014年都死了,我在2014年把地翻了一下,2015年种植了十五、六亩玉米,2016年也种了玉米。我在种玉米前没有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耕种的林地性质。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晓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晓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审批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于晓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晓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玲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张明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