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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61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6**民初5456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