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61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6**民初5456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