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五生与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生,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308��申请执行人王五生被执行人徐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宏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宏在庄浪县水务局工作,有银行存款账号、房屋、交通工具,上述财产被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甘0825执65号执行裁定书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宏的银行存款254000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徐宏名下车牌号小型汽车清偿一辆,查封期限2年;三、查封XX元(徐宏妻子)在庄浪县水洛镇北滨河路东段一小家属楼三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账号:,他项权益账号:庄房他证私字第143**号)房产,查封期限3年。被执行人徐宏在本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有多起,没有���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五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宏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被告徐宏偿还原告王五生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五生在本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徐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徐宏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