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李关珍与王莉、周立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珍,王莉,周立君,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3890号原告:李关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被告:周立君。被告:王雪峰。原告李关珍与被告王莉、周立君、王雪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关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周立君、王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关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8675元;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请。事实与理由:被告一是原来是到原告处购买过电器,后来双方就认识了,之后由于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借给被告一5万元,后被告一、三到原告位于四号桥万豪商贸公司三楼办理了借款手续,后原告���5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一。借款到期后,原告通过电话催讨、上门催讨等方式,但三被告均未能还款,后原告无奈只得起诉至法院。被告王莉、周立君、王雪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莉与周立君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1月30日结婚。2010年11月4日,被告王莉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王莉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李关珍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期限为16天,从2010年11月4日至2010年11月20日止。借款人承诺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逾期部分借款人自借期之日起自愿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借款人承诺以本人及共有人所有资产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王雪峰,……担保人负有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愿意以个人资产及本人拥有的公司资产作无限清偿,担保期间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及违约金。……2010年11月4日。王莉及王雪峰在借条上签名并摁了手印。王莉还在收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承诺书、还款承诺书签名并摁了手印。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承诺书、还款承诺书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莉向原告李关珍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逾期滞纳金双方约定每日千分之五,超过了法律规定上限,现原告主张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年利率24%的逾期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王莉、周立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被告王莉、周立君共同偿还。被告王雪峰在借条上签名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雪峰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莉、周立君、王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莉、周立君归还原告李关珍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7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32元,由被告王莉、周立君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钱月琴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肖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