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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969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