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969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建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焕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