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玉环安利达阀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安利达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80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安利达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经济开发区普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兆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陈执罚【2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3年7月,擅自在大麦屿街道福昌基村(原老养鳗场)内重新覆盖加填土地,经查实,被执行人总用土地面积8555㎡,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3月已作出玉土监字【2006】第004号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又于2006年5月在原处罚的土地上建造厂房,现实际厂房用地面积为7956.74㎡,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280.87㎡,建筑面积9017.70㎡。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非法占用地类为农用地(水田),规划分区为建设留用地,符合土地��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80.87㎡;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9017.70㎡)。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9017.70㎡)。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陈执罚【2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陈执罚【2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9017.70㎡)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