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938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卓,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绛帐工业园。负责人范现国,任公司董事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今麦郎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今麦郎公司对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扶劳人仲字(2016)第3号裁决书不服,并作为原告已起诉范某某,该案我院以(2016)陕0324民初930号受理。现范某某又起诉今麦郎公司,系对同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因双方各自诉讼的实体争议系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同一纠纷,依法应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故后起诉的本案并入(2016)陕0324民初930号案件审理,本案审理应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在并案审理中予以处理。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瑜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