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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殷宏与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宏,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187号原告殷宏,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42号。法定代表人杨新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宏诉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殷宏于2016年9月19日以行政争议已基本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殷宏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殷宏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