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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黄蒋生、骆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黄蒋生,骆虹,黄春霞,熊海龙,蒋露娇,舒琦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5民初55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人民医院临街店面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724214300。负责人:邹丽云,该支行行长。被告:黄蒋生,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骆虹,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黄春霞,女,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熊海龙,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蒋露娇,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靖安县人,现住奉新县阳光公寓,身份证号码:3622261989********。被告:舒琦芸,女,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被告黄蒋生、骆虹、黄春霞、熊海龙、蒋露娇、舒琦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7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蒋生、骆虹、黄春霞、熊海龙、蒋露娇、舒琦芸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