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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季某1与季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1,季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158号原告:季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季某2。原告季某1诉被告季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季某1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1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季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