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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6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艳智与夏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智,夏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6643号原告王艳智,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被告夏滨,男,17岁,蒙古族,学生,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王艳智与被告夏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艳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艳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艳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