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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民初1081号原告:岳某。被告:郭某。原告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月20日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一子,女儿虽满18周岁现在读大学,儿子今年13岁,近年来,被告沉迷网络聊天,后电话联系异常频繁,对子女生活不闻不问,不尽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被告至若枉然。2016年7月6日,因原告劝说被告,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独自回娘家居住至今,对原告父子不闻不问。被告不顾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夫妻破裂,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判决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郭某未到庭,但是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婚后一直为整个家庭辛苦工作,从未停歇。由于工作压力较大,加上原告从来不与我进行沟通交流,我才学会上网聊天。但声明并非有婚外两情,仅仅是同事们聊两句,缓解压力。我承认错误,愿意改正。但是原告不应该小题大做,不问是非曲直,不顾几十年夫妻感情,直接对我大打出手,导致我耳朵失聪。我走投无路,也不敢在娘家居住,并支取了我的工资使我生活没有依靠。原告还教唆女儿,对我产生误解。原告提出离婚,我实在没有办法,如果离婚,我会同意,并且离开这个伤心之地,以后我死了也是原告逼死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生女儿岳某甲已经年满十九周岁,生儿子岳某乙年满十三周岁。婚后被告郭某开始喜欢上网聊天,并因此给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造成影响,导致两人发生争执。庭审中原告表示,如果原告真心悔改愿意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未到庭,但在答辩状中,陈述对夫妻感情、家庭婚姻的留恋和不舍,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婚后感情尚可,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原被告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被告表示承认上网聊天的错误。被告应该采取正常的方式,进行夫妻间的沟通交流,简单粗暴方式只会激化矛盾。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对被告真诚悔改行为,会予以谅解,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爱护,改善沟通交流方式,精心经营和珍惜自己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岳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