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7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娜与乍学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娜,乍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783-2号申请执行人张娜。被执行人乍学艺。本院在执行张娜与乍学艺离婚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乍学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娜申请执行的探视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