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谈庆高、任凤群等与任特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庆高,任凤群,任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谈庆高,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任凤群,农民。被执行人:任特民,农民。本院在执行谈庆高、任凤群与任特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5)河市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特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谈庆高、任凤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特民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145880.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为申请人执行得款104000元,尚欠41880.97元。本次恢复执行后,经对被执行人任特民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任特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调查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特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