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田世海与莒县浮来山镇薛庄社区新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海,莒县浮来山镇薛庄社区新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448号原告:田世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伟,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莒县浮来山镇薛庄社区新庄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潘伟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海与被告莒县浮来山镇薛庄社区新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世海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世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世海负担。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