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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512号原告:徐某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盛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