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512号原告:徐某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盛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