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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金彩与李艳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彩,李艳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670号原告:王金彩,女,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李艳鹏,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金彩与被告李艳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金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彩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