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金彩与李艳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彩,李艳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670号原告:王金彩,女,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李艳鹏,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金彩与被告李艳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金彩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彩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