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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6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某路42号1号楼2单元1号。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同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6)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6年5月1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路上某某小区6号楼1单元1806室门口,盗窃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刺客770自行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100元。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捷安特刺客770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69元。2、2016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路上某某小区3号楼1单元23层楼道,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折叠自行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200元。3、2016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路上某某小区3号楼1单元9层楼道,盗窃被害人路某某停放在此的永久牌TDR9233Z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200元。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永久牌TDR9233Z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10元。4、2016年6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路上某某小区5号楼1单元19层楼道,盗窃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的邦德中国梦电动车一辆,后变卖得赃款100元。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邦德中国梦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80元。5、2016年6月2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路上某某小区6号楼1单元14层楼道,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的捷狼自行车一辆,推车通过上某某小区门口时,被该小区值班人员何某某、刘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捷狼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86元,已发还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蔡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中一次盗窃未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未追回赃物继续追缴,追回后发还被害人。三、查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二把、钢锯条一根、钥匙一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