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力峰与蔡樟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力峰,蔡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力峰。被执行人:蔡樟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力峰与被执行人蔡樟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力峰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樟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力峰代偿款5871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蔡樟宝工资收入等待分配,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李力峰申请(2016)浙1123执1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姜晔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