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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恢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成刚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刚,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成刚,男,生于1969年4月28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付昭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刚与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给付协议,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公司所有的煤矿处置后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民初字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润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