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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15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福荣、李福辉、XX、董玉爱与三亚市天涯区布甫村民委员会布甫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荣,李福辉,XX,董玉爱,三亚市天涯区布甫村民委员会布甫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1575-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荣,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97,黎族,现住三亚市**区**村民委员*****二小组。申请执行人:李福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93,黎族,现住三亚市**区**村民委员*****二小组。申请执行人:X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837),黎族,现住三亚市**区**村民委员*****二小组。申请执行人:董玉爱,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47),黎族,现住三亚市**区**村民委员*****二小组。被执行人:三亚市天涯区布甫村民委员会布甫二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符林,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李福荣、李福辉、XX、董玉爱的申请,分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3067、3068、3069、30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琼0271执1575、1574、1573、1572号。由于系列案案由相同,被执行人同为三亚市天涯区布甫村委会布甫二小组,本院决定以(2016)琼0271执1575号案合并执行。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4位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款每人18000元及诉讼费,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共计73258元(其中土地补偿款72000元,诉讼费578元,执行费680元)。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亚市天涯区布甫村委会布甫二小组在三亚市天涯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三亚市天涯区布甫村委会布甫二小组的执行款73258元扣划至本院当事人执行款账户内。现申请执行人李福荣、李福辉、XX、董玉爱申请领取该款(李福荣、李福辉、XX委托董玉爱代为领取)。本院认为,应当将案件执行款73258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101******150内划出73258元,转入申请执行人董玉爱的账户(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号:621******052)。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3067、3068、3069、3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谢亚琼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詹兴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