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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818-1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小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李龙辉,孔祥鹏,李娜娜,张旭,谢青,邓小艳,艾丽莎,李洁,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1818-11834号原告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浩,男,系原告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嘉莉,女,系原告客服专员。11818号案被告李龙辉,男。11819号案被告孔祥鹏,男。11820号案被告李娜娜,女。11821号案被告张旭,男。11822号案被告谢青,女。11823号案被告邓小艳,女。11824号案被告艾丽莎,女。11825号案被告李洁,女。11826号被告黄冬涛,男。11827号被告黄梅,女。11828号被告姚小燕,女。11829号被告卢苗苗,女。11830号被告鲁宇,女。11831号被告张帆,女。11832号被告霍纷如,女。11833号被告蔡荣鑫,男。11834号被告叶丛利,女。共同诉讼代表人谢青、霍纷如、蔡荣鑫。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高俊俊。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七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其与17名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17名员工是与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原告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1、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关联公司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同时独立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的关联公司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按照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向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雇员提供委托服务,附件一约定的服务项目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2、原告的关联公司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履行《委托服务合同》中在深圳市的权利义务”。3、员工工牌,工牌上显示“钰诚集团”字样和标识并加盖了名称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4、案外人潘敏添的仲裁裁决书(深福劳人仲案[2015]2698号),该案与本案相类似,裁决结果为驳回潘敏添对原告的仲裁请求。17名员工质证认为,《委托服务合同》、《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工牌只是一个出入证明;不能以其他案件的结果来衡量本案。经查,庭审中,17名员工确认如下事实:其工作地点为深圳市京基100大厦51层,入职时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给过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填写了双方的主体资料和3年期限,没有填写薪酬、岗位、工作地点等,但最终没有给签好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约定试用期3个月,是为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工作快到1个月时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说劳动关系有可能发生变化,工资由吴飞飞、史家文、程吉等个人账户支付,但不清楚他们代表谁,被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在15日前的就当月缴,入职在15日后的就次月缴,直缴至2015年11月止。对此争议,本院认为,根据17名员工庭审中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17名员工是入职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双方曾经试图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17名员工与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是受关联公司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完成上述《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在深圳代缴17名员工社会保险义务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入职时间:详见附表。三、工作岗位:详见附表。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17名员工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本院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五、员工工资标准: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已支付17名员工工资的情况负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且没有到庭抗辩17名员工主张的工资标准,本院采信17名员工主张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六、最后上班时间: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抗辩17名员工主张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本院予以认定。七、关于原告主张无须支付17名员工工资的诉讼请求,前述第一点已认定17名员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受委托代缴17名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能导致其承担支付17名员工工资的法律责任,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支付17名员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无须支付17名员工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前述第四点、第五点认定的事实,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已经支付17名员工2015年11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工资,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17名员工2015年11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工资160502.34元(详见附表)。八、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2月31日。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17名员工2015年11月1日蛭详12月9日工资192180元(具体数额详见附表);2、原告支付17名员工提成工资168771元(具体数额详见附表);3、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九、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3286-3294、3296-3303号。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17名员工工资160502.34元(各人具体数额详见附表);2、驳回17名员工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17名员工工资160502.34元;2、诉讼费由17名员工、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17名员工工资160502.34元(各人具体数额详见附表),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无须支付17名员工工资160502.34元。本17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国庆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永周附件表(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姓名 入职时间 月工资标准 岗位 仲裁请求拖欠工资时间 仲裁裁决拖欠工资数额 仲裁请求2015年10月—12月提成工资 判决结果拖欠工资时间 判决结果拖欠工资数额 1 李龙辉 2015-7-16 8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943.00 28320.00 2015.11.01—2015.12.09 10943.00 2 孔祥鹏 2015-7-13 8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1626.00 5280.00 2015.11.01—2015.12.07 8523.45 3 李娜娜 2015-7-30 8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943.00 12480.00 2015.11.01—2015.12.07 10206.90 4 张旭 2015-7-27 8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943.00 0.00 2015.11.01—2015.12.07 10206.90 5 谢青 2015-8-6 8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943.00 24000.00 2015.11.01—2015.12.07 10206.90 6 邓小艳 2015-8-3 5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7523.00 0.00 2015.11.01—2015.12.07 7017.24 7 艾丽莎 2015-7-27 9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2310.00 0.00 2015.11.01—2015.12.07 11482.76 8 李洁 2015-7-13 8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1626.00 4635.00 2015.11.01—2015.12.07 8523.45 9 黄冬涛 2015-7-20 7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259.00 57720.00 2015.11.01—2015.12.07 9568.97 10 黄梅 2015-7-27 7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9575.00 0.00 2015.11.01—2015.12.07 8931.03 11 姚小燕 2015-7-16 8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1626.00 6336.00 2015.11.01—2015.12.07 8523.45 12 卢苗苗 2015-7-31 6500 行政出纳 2015.11.01—2015.12.09 8891.00 0.00 2015.11.01—2015.12.07 8293.10 13 鲁宇 2015-7-29 8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1626.00 6000.00 2015.11.01—2015.12.07 8523.45 14 张帆 2015-7-23 8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943.00 0.00 2015.11.01—2015.12.07 10206.90 15 霍纷如 2015-7-24 7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259.00 6000.00 2015.11.01—2015.12.07 9568.97 16 蔡荣鑫 2015-7-30 80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10 10943.00 8040.00 2015.11.01—2015.12.07 10206.90 17 叶丛利 2015-7-31 7500 招聘专员 2015.11.01—2015.12.09 10258.00 9960.00 2015.11.01—2015.12.07 9568.97 合计: 181237.00 168771.00 160502.34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