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庄蓓蕾、邹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蓓蕾,邹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庄蓓蕾,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邹柳东,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庄蓓蕾与邹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柳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庄蓓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柳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庄蓓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柳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庄蓓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棋柱审 判 员 刘 胜代理审判员 罗淞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