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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素勤与王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勤,王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573号原告:刘素勤,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宣,女,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清,系河南“148”法律服务所工作。原告刘素勤诉被告王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王宣归还欠款148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经营有面粉厂,被告王宣因开办有饼干厂经常到原告处购买面粉,由于被告资金紧张,于2015年6月25日被告再次购买原告面粉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4800元欠条一张。后经多次追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本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宣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欠原告刘素勤面粉款8000元一次付清;二、原告刘素勤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王宣负担。本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