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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蔡群彬、曾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蔡群彬,曾倩,蓝荣坤,陈海珠,王伟书,陈海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4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81726-6。负责人汤懿晗,行长。被执行人蔡群彬,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曾倩,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蓝荣坤,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陈海珠,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王伟书,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澄海区。被执行人陈海莹,女,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澄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群彬、曾倩、蓝荣坤、陈海珠、王伟书、陈海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群彬、曾倩、蓝荣坤、陈海珠、王伟书、陈海莹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倩的银行存款约人民币4800元并已办理划拨手续;又对被执行人蔡群彬、曾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倩的银行存款约人民币4800元并已办理划拨手续;又对被执行人蔡群彬、曾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