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丹与段伦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段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被执行人:段伦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段伦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堂执行员 温 强执行员 巩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