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刑初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武城县。2016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4月1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15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因家中安装水暖时往胡同内倒水引起邻居房福奎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投掷砖块,被告人冯某某用砖块投中房福奎的头部。后房福奎将自己被打一事电话告知弟弟房福朝等家人、房福奎、房福朝等人与冯某某及其家人在冯某某家中再次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冯某某用水暖管子等物打中房福奎、房福朝头部,经法医鉴定房福奎伤情为轻伤一级,房福朝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水暖管子等作案工具照片;2.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邱振兴、王青等的证言;4.被害人房福奎、房福朝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武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8.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冯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称以后会处理好邻里关系,避免类似事情发生,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5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因家中安装水暖时往胡同内倒水引起邻居房福奎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投掷砖块,被告人冯某某用砖块投中房福奎的头部。后房福奎将自己被打一事电话告知弟弟房福朝等家人、房福奎、房福朝等人与冯某某及其家人在冯某某家中再次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冯某某用水暖管子等物打中房福奎、房福朝头部,经法医鉴定房福奎伤情为轻伤一级,房福朝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害人对被告人冯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及照片(钢管、断裂的铁锨、炒菜铲子、铁水管、三角铁等)。二、书证1.被告人冯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一份。证实冯某某出生于1981年8月14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乌鲁木齐公安局油局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6年3月2日,乌鲁木齐公安局油局分局侦查员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宣仁墩村金沙二巷一出租房内将上网追逃人员冯某某抓获。3.办案民警张东、陈宪超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冯某某无违法经历。4.刑事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两份。证实2016年3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房福朝、房福奎对冯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三、证人证言1.邱振兴的证言。证实房福奎和王青因为王青往院外倒水的事情发生争执,后房福奎动手打了王青,冯某某从院子里出来,和王青一起拿地上的砖与房福奎互砸,将房福奎的额头砸破。后房福奎的家人房福朝等人赶来,在冯某某家双方发生厮打,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房福奎脸上和头上有伤口,满脸是血,房福朝脸上和额头上有伤口,冯某某脸上有伤口。2.王青的证言。证实想不清是什么原因和房福奎发生口角了,只记得房福奎打了自己头部两拳,只记得第一次打架这边是夫妻二人对方是房福奎。第二次对方来了好多人,双方都动手了,怎么打的记不清了。3.冯子良的证言。证实1月19日中午在家休息的时候,听见外面有吵吵声,出来看到房福奎和冯某某在一起厮打,上前打了房福奎胸部几拳,后房福奎喊来家人,拿着砖头、铁棍子等,双方发生殴打,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监控上都有,知道自己耳朵上的上是房福朝打的。4.孙卫卫的证言。证实1月19日下午3点多,听到外面有吵声,看到冯子良、冯某某、王青和房福奎在房福奎家门口对骂,邱振兴把他们分开了,后来房福奎的家人拿着铁管子、棍子、砖头等跑进了冯某某家,双方发生殴打,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清。看见房福奎头上全是血,具体哪里破了不知道。房福朝额头右侧破了,伤口有三公分左右。房本利头顶流血了,具体伤口不清楚。6.房本利的证言。证实接到父亲房福奎的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回来后看到父亲的头破了,满脸是血,就和叔叔房福朝去冯某某家里问怎么回事,进门后不是冯某某就是冯子良拿水管子就打起来了,打在自己的脑袋上,双方就干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我忘记了,打架的对方有冯某某、冯子良、王青,这边是我、房福朝、苏秀红、房福奎、房本领,都动手了,工具用的铁锨、钢管、棍子具体谁拿都记不清了。7苏秀红的证言。证实房福奎给房福朝打电话说冯家人打了,和房福朝一起去了,看到房福奎满脸是血,听房福奎说是冯子良、冯某某、王青三人打的。房福朝拿起一根暖气管子向冯某某家去,双方就打起来了。房福朝头被打破了,不知道被王青还是冯子良打的;房本利的头破了是被冯某某用铁管子打的。四、被害人陈述1.房福奎的陈述。证实房福奎路过冯某某家门口,被路面上的冰差点滑到,便问谁倒的水,正在房上的冯某某冲其扔了一砖,后冯某某及其妻子王青、弟弟冯子良从冯某某家跑出了,冯子良拿了铁棍子、冯某某、王青手里拿着砖,三人同时打的房福奎,后房福奎及其家人到冯某某家,冯某某、冯子良打房福奎,房福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房福朝的陈述。证实接到房福奎的电话,听说房福奎被冯某某及家人打了,便和家人赶到冯某某家,看到房福奎满脸是血,于是和冯某某、冯子良发生厮打,双方打乱了套,不知道被谁打了自己头上一下,头就破了。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供认,2016年1月29日,自己家重新安装取暖炉,妻子王青将炉子里倒出的水倒在自家大门外的空地上,房福奎不满,二人发生口角,房福奎动手打了王青,自己持砖头和房福奎发生殴斗,在殴斗的过程中,自己用砖头将房福奎的头部砸伤。房福奎受伤后,喊来家人到自己家,双方再次发生殴斗,自己用水暖管子打在房福奎的头部、用铁锨拍在房福朝的头部。六、鉴定意见1.(武)公(司)鉴(伤)字【2016】第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2.(武)公(司)鉴(伤)字【2016】第0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外伤致房福奎轻伤一级、房福朝轻伤二级。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016年1月19日,武城县公安局对鲁权屯闫庄村冯某某院内进行勘验形成的笔录一份,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武城县公安局调取的冯某某家、房福朝家、房福奎家监控录像光盘各一张。从光盘中能够证实冯某某用砖头和水暖管将两名被害人打伤。以上证据被告人冯某某均无异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真诚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判处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铁锨、木棍、铁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朝华审 判 员 刘宝长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