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海峰与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峰,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479号原告:徐海峰,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507745-8。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海峰与被告银川市学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徐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宁 来源: